不存在超越法律的村民自治权利

日期:2016-05-26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不存在超越法律的村民自治权利

            —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吴召日格吉勤律师

  在农村土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背景之下随着农村土地可以依法流转信号的发出,农村的土地价值提高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也达到了高发点。下面我用《不存在超越法律的村民自治权利》这一题目给大家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望广大村民能够依法保护好自己合法权益,也希望广大村嘎查领导们作出村民自治决议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鄂尔多斯市的准格尔旗是产煤大旗,也是村社整体搬迁整体征地最多的旗县杨某是准格尔旗那日松镇社员,有一女儿,女儿成家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全部落户于2014年,甲召开社员大会就甲社搬迁补偿事宜制定方案,方案规定孙子得100%的补偿,而外孙只能得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80%,杨某认为甲社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后代的权益,来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本人了解了基本情况后依法接受委托代理了此案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违背抵触宪法法律规定的案例首先土地补偿费用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只要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同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得土地补偿费的多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力无关,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的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因此对特等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得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又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全盘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甲社搬迁地分配方案》中的外孙可得80%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规定无效,并判令甲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发征地搬迁补偿款,使得杨某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

  此案告诉我们:不存在超越法律的村民自治权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拿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始终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