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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则及标准


   一、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活动经费或者其他利益,按本所四统一办理相关接案手续,不允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私自收费,无论收取费用多少,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将10000.00元奖励给举报人或发现人。

   二、委托人委托律师办案应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代理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所函,否则不视为接案。未交费、未出具所函,律师自行安排的行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由律师个人负责。

   三、委托人向律师私自交费的,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对该起案件、该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

鄂尔多斯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2018年12月29日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防范和杜绝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2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6%-8%,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5%-7%;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4%;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3%;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5%-2%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9)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

5.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2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7.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8.代理民事再审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再审案件,参照民事再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2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0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3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不包括诉讼、仲裁、听证等代理业务),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1)担任乡级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年;

(2)担任县级以上政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最低收费不低于10万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最低收费不低于10万元/年;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最低收费不低于5万元/年;

(5)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最低收费不低于2万元/年。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2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的案件;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 )


七、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金融借贷等特殊类型案件及批量性案件,经所内严格审批程序后可在本指导标准最低档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八、附则

1.鄂尔多斯市辖区范围内除东胜区、康巴什区、伊旗以外的6个旗可在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基础上下浮20%-40%

2.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3.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律师协会惩戒中心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4.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5.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7.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