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李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日期:2017-04-19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08年开始,李某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吸收款项的一部分用于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一部分用于投资砂石料厂、建设基地、购买房产等。后因资金断裂,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高额利息,经集资参与人报案,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3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其家人委托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并经我所指派周秀全、布仁其其格律师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于2017年2月2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改判,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执行两年。

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我国当前的司法理念采取的是轻刑原则。于二审期间,辩护人周秀全律师和布仁其其格律师主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力求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其债权人的谅解,早日回归社会。作为辩护人我们主张犯罪嫌疑人李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且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积极退还本金1791.24万元,已付利息477.0208万元,在法院被查封的无纠纷资产也足以还清剩余债务。此外,在一审判决后通过其家人以及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与剩余全部债权人也都达成了还本付息和解协议,谅解率达到100%。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可以被依法判处缓刑,且二审法院也在结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最终判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适用缓刑。

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许多人在本无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其行为便构成了类似本案中的经济类犯罪,且大多数人并非将吸收回来的存款肆意挥霍,而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导致无法及时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对于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若其资产大于负债且能够获得全部债权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视案件情况对嫌疑人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更是有利于其尽快变现或分割其现有财产,早日还清剩余债务;不仅有利于债权人能够早日实现其债权,也利于嫌疑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负担起对家庭、社会的责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此,也提醒大家以此案为戒,规范自己的行为,请勿触犯法律这条红线!